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通知,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于5月1日起實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,重點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和不認真履行職責、徇私舞弊,放縱制售假冒偽劣食品、有毒有害食品等七類危害食品安全的瀆職犯罪。
從蘇丹紅、三聚氰胺、地溝油到植物奶油、樹膠冒充蜂膠等等,近年來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刺激著人們的神經,食品安全成為群眾心中永遠的痛。在眾多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,我們看到食品安全監管的無力和缺位。在“三鹿事件”中,因監管缺失,時任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等眾多官員引咎辭職。然而,在眾多食品安全事故中,我們鮮見瀆職官員被追責。
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數量巨大,形形色色,我們不能把食品安全問題完全交到企業身上。這時,需要國家職能部門的監管,為百姓把好食品安全的防線。然而,縱觀眾多食品安全事故,不難發現率先發現或披露餐桌安全問題的多是媒體、專家或相關行業業內人士,而經常對餐飲行業進行執法檢查的監管部門卻總是后知后覺,甚至當“睜眼瞎”。以“三鹿事件”為例,22家企業生產毒奶粉并非一時了,全國廣大嬰兒受毒奶粉之害也非一日,可一直都未被監管部門發覺、查處。這說明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出現了問題,職能部門的不作為讓食品安全監管幾乎形同虛設。確保百姓的餐桌安全,單靠處罰餐飲企業顯然不夠,必須把失職的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一并納入處罰范圍,對監管失職人員給予重罰。
重查食品安全瀆職犯罪的意義在于:一方面,有利于形成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官員的強大威懾。我國刑法在瀆職犯罪之下,單獨設立了泄露國家秘密、徇私枉法、環境保護監督失職等單獨的瀆職罪名,目的就是根據現實的需要,針對某類犯罪加大打擊力度。將“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”從瀆職犯罪中單列出來,可以通過法律的嚴懲,讓那些職能部門和官員切實承擔起責任,建立起一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,為百姓的餐桌上一道安全的保險。另一方面,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的處罰力度!缎谭ā返397條規定,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瀆職罪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按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的規定,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顯然,刑法明顯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。